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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三级检察院对1463件案件组织听证会

2021年06月08日 18:25 来源: 江南都市网 编辑:叶伟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凌报道:6月8日,省检察院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工作,截至2021年5月31日,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对146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1334件,占91.18%。

【听证概况】

全省三级检察院对1463件案件组织听证会
   据介绍,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赢公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工作。截至2021年5月31日,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对146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1334件,占91.18%。其中,审查逮捕案件51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1件,拟不起诉案件522件,刑事申诉案件88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86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2案件,国家赔偿案件14件,单独申请司法救助案件313件,其他类型案件142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开展公开听证23件,其中刑事申诉案件7件,民事诉讼案件7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萍乡谭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2009年3月12日8时许,李某某的丈夫谭某泉与申诉人谭某某同为莲花县某村的村民,因为修建入户马路的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在附近的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申诉人谭某某的妻子)闻讯后也来到打架现场,双方相互殴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左手两处骨折、被告人唐某某受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经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谭某某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要求改判无罪。
   本案历时12年,申诉人不断申诉,社会矛盾较突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和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两级院领导联合包案办理。为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推动司法公开,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组检察官于2021年4月27日驱车100多公里,前往申诉人所在地莲花县某村召开公开听证会。
办案组检察官全面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刑事案件有关案卷材料,听取申诉人意见。围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询问案件侦查人员、原案承办检察官,就瑕疵证据要求补正。为掌握申诉人的诉求和思想动态,2021年3月16日,办案组到申诉人住所地听取村委会主任、周边村民意见,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日常表现、享受国家扶贫政策等情况。
   办案组检察官精心选择听证地点。鉴于申诉人谭某某年近70岁,住所地离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有100多公里,经征求申诉人同意,把听证地点设置在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方便申诉人表达诉求,节约申诉人时间和成本。二是合理选定听证员。针对该案系邻里纠纷,基层党员干部对申诉人情况比较了解的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乡政府、村委会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三是严格规范听证程序。听证会由萍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主持。申诉案件承办人就案件办理的经过、事实认定、证据情况等情况进行阐述和说明,申诉人充分表达申诉理由和请求,听证员围绕申诉人刑罚情况、目前邻里关系情况、申诉人赔偿情况等分别对申诉人和承办检察官进行询问。经过2个多小时的听证,听证员评议后认为,原案处理结果是适当的,申诉理由不足以推翻法院判决关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认定。
   听证会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听证员评议情况,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申诉人申诉理由的审查结论,并于5月9日将审查结果告知听证员。案件办结后,办案检察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走访开展回访,与申诉人谭某某和有关基层组织负责人保持联系,再次听取其意见,掌握其思想动态。通过经常性的回访、安抚,目前谭某某情绪平稳,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案例二:吉安刘某某高利转贷不起诉公开听证案
   2018年2月,王某某提出向刘某某借钱用于周转。刘某某表示答应,于3月27日以公司需要收购食材为由,申请贷款340万元,贷款年利率6.09%。贷款发放后刘某某将该笔贷款中的200万元转借给王某某,并按月利率1.5%(折合年利率18%)收取王某某借款利息。经审计,刘某某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04113.26元。2020年7月30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刘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案,由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刘某某系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为当地老牌企业。承办检察官深入企业走访,了解到刘某某所贷款项已提前归还至银行,但借款人王某某尚未归还本金,导致刘某某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刘某某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借款,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因对违法所得计算数额有疑问,承办检察官要求对违法所得进行审计复核,以准确认定是否达构罪标准,经审计修正后涉案金额刚超过立案标准。
  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听证前三天在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公告,邀请公民申请旁听。2021年3月25日,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刘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听证会,邀请市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邀请侦查机关领导、承办人、刘某某辩护人、其企业所在园区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代表、户籍所在地乡镇工作人员、村民代表参加旁听。听证会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主持。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说明,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最后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听证会其他参与人依次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对辩护人提出在借款人未归还本金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通过公开听证,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但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刘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将积极投入企业复工复产,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处理意见表示认可。会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景德镇徐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公开听证案
    2016年3月,徐某某作为贷款人与中介方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贷款金额为7万元,贷款期限为三个月。2016年6月,因甲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徐某某到甲公司主张还款,甲公司员工范某某接待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承诺第一批还款”,但后徐某某未收回7万元投资款。2020年1月,徐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范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归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徐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范某某不服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范某某的承诺不构成债务加入,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徐某某诉讼请求。徐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后被驳回。2020年12月,徐某某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为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确保精准监督,促进化解矛盾,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2021年3月9日,听证会在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检察机关邀请3名外地法学专家、律师和2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通过听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进一步查清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5名听证员就原一审二审争议较大的范某某的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认为徐某某的投资款实质是甲公司的借款,范某某作为甲公司员工只是业务的经办人,范某某出具的承诺无论是从文义、动机、目的等角度均无法推出范某某有债务加入的明确表示。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本案徐某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听证会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案卷、听证情况以及专家意见,多次向徐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徐某某表示理解法院判决,尊重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4月2日主动撤回监督申请。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徐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案例四: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案
   2021年3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对贵溪市11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5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40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保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部分烈士纪念设施未得到有效保护;部分烈士纪念设施疏于日常管理;烈士陵园标志不清、边界不明,部分烈士纪念设施未得到完全挖掘保护;部分重要红色军事旧址因保护不力逐渐消失。
   该院组成5个公益诉讼办案组对辖区内英烈设施保护现状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分别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诉前磋商。为进一步弘扬英烈精神,厘清责任,凝聚共识,推动问题整改,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1年5月2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
   听证会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充分保障行政单位的表达权,加强英烈设施保护有关法律宣传,探讨英烈设施保护的整改措施,有利于依法准确区分各单位职责,促成行政机关达成保护英烈设施的共识。与会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问题照单全收,并承诺立即整改。
   3名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职,加强对英烈设施及重要军事文物的保护工作。当天下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宣告送达会,向12个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送达英烈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目前各单位正在积极落实整改措施。贵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英烈设施保护情况向贵溪市人民政府专门报告,市人民政府下达近200万元专项资金对案涉红色军事文化史迹进行维护和保护。
   该院将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发现的5名生活困难烈士亲属纳入了司法救助范围,依法对5户家庭进行了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生活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