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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19日 14:17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江南小编5

江南都市报讯 刘玉芳 聂涛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查明,2015年4月,孙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孙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业务员以公司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为名义,通过在街头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许诺定期还本付息,15%的半年利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截至案发时,孙某利用该公司造成160余名报案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另查明,孙某还通过该公司部分业务员以许诺定期还本付息,以15%的半年利息为诱饵,用江西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再追加投资的名义转成该公司的借款合同的方式,诱使多名被害人在江西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又不同程度地继续追加了投资到该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其实施犯罪的对象大部分为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