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李益庆 刘国华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一男子受聘第二天,还没有到岗上班,便在宿舍休息时趁同事不在盗窃财物后逃跑。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退赔相应损失。
2018年9月6日,胡某应聘到本市红谷滩新区铜锣湾广场一烧菜馆上班,当天晚上就把行李搬进了员工宿舍,并被安排在客厅住。次日下午16时许,胡某来到员工宿舍整理物品,同住的同事都去上班了,其看到同事的东西便起了贪念,趁宿舍无人之际进入房间,盗得魅族note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90元)、密码箱一个(规格型号不详,无法估价)、ipad mini2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893元)以及现金60元,然后离开。现金被胡某挥霍,魅族note6手机和ipad mini2平板电脑已遗失,密码箱已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9月12日,胡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54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