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徐晓霞 李红艳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前进路某网吧出来,沿路寻找未锁车门的汽车并趁机盗窃车内财物。2018年9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来到南昌市洪城路某小区门口,用手拉开了被害人刘某停在此处的某品牌小轿车驾驶座一侧车门,上车翻找财物,在车驾驶座边上的扶手箱内偷到人民币800元、一元、五角等硬币58元及外币泰铢纸币3300元后离开现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300元泰铢价值人民币688.58元。
2018年9月6日9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某网吧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