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陶瓷遭侵权 法院判赔12万余元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彭璇璟、汪至美、王经纬、全媒体记者兰春报道:“这份判决提振了我们坚持原创、深耕陶瓷艺术的信心,也警示了潜在的侵权者。”某陶瓷集团负责人表示。7月15日上午,该集团负责人一行专程将一块镌刻“保护知识产权 专业公平高效”的特制瓷板送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团通过授权书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授权。2021年,该陶瓷集团与刘某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某公司,由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刘某)与案外人签订订购合同,销售涉案作品复制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销售涉案作品复制品,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影响涉案作品复制品质量及著作权人声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2.21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梳理复杂事实与法律关系,明确著作权人向原告及第三方景德镇某公司的授权范围,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侵犯原告专有使用权,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发行权指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陶瓷销售商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授权制作复制品。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未能证明复制品来源合法,侵犯著作权人及专有使用权人的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值班编辑:傅蓝天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朱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