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茶饼竟“早产” 消费者获10倍赔偿金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陈辉、傅伟、蔡恩法、全媒体记者兰春报道:如何在虚拟网络中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近期,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为公众提供了依法维权的生动示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原告于某在被告俸某经营的抖音店铺“某某冰岛古茶”购买了一款标注为“某某冰岛甜班章霸韵”的茶饼,支付货款1279.9元。
收货后,于某发现茶饼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18日,但产品执行标准发布于2008年6月17日,实施于2008年12月1日。生产日期早于标准发布日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此外,生产许可证号对应的企业为“某某茶厂”,与包装标注的“云南某某古树茶茶厂”不符,且后者无企业注册信息,涉嫌虚假标识。
发现网购“问题产品”后,于某联系俸某要求退款赔偿,遭对方拒绝。多次沟通未果,于某向12315投诉。工商部门受理后,俸某拒绝调解,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俸某销售该茶饼时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等文件,且茶饼标签信息不合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俸某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279.9元;原告同期退还商品,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退还则折抵货款;同时,被告需支付原告10倍赔偿金12799元。
【法官提示】
法官认为,网络虽虚拟,权益须保障。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合规,否则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消费者网购食品时,应注意核对产品标签信息,妥善保存交易凭证;如遇问题,可及时通过12315平台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值班编辑:傅蓝天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