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广告牌为啥只清我一家?”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事发高安市相城镇 投诉人称被村干部区别对待
江南都市报讯 陶钦仪、本报全媒体记者陈阳报道:在未说明原因的情况下,高安市相城镇一村干部将沿街一饲料店的广告牌清除,而周边商户的广告牌毫发未损。这起发生在2024年6月的事件,饲料店店主至今耿耿于怀。
■村干部清除店铺广告牌被指区别对待
经营主体贾建平(化名)称,他在高安市相城镇黄付公路旁经营一家饲料店,店铺位于自建房的一楼。2024年6月,他因事外出,相城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整改通知、未说明具体违规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清除了其设置在外墙的广告牌。
事后贾建平与村委会干部沟通,对方回应称“黄付公路旁禁止张贴广告”,但始终未提供书面整改要求、未明确广告违规依据,也未告知后续能否重新张贴广告。
贾建平发现,周边其他店铺的广告完好无损,仅他家店铺的广告被清除,怀疑被区别对待,于是向“江南微帮办”栏目投诉。
■“敷衍式”回复引不满遭反复投诉
对此,高安市相城镇人民政府回复称,按照高安市《关于开展全市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要求,因其广告风化破旧、影响美观而要求村委会立即整改。村委会已提前告知让其自行撕毁,但贾建平不予理会,才有了村干部清除一事。相城镇政府强调,并不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其他商户的广告牌“设置规范、字迹清晰”,故予以保留。
贾建平则认为,“村委会不是执法主体,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他同时表示,即便得到自己认可,镇政府、村委会也应告知今后广告牌能否设置、如何设置。
■专家:应将法治理念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初望,他表示,这起事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基层管理纠纷,实则反映出当前基层治理中法治理念缺失的问题,凸显了将法治理念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事件经过来看,村干部在清除广告牌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在行动前既未出示书面整改通知,也未说明具体违规理由。这种执法方式违背了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实施管理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向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在法治框架下,行政执法权有着严格的主体限定,村委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清除广告牌,属于越权行为。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事件后续处理过程中,相城镇政府的回复同样未能体现法治精神。面对经营主体的质疑,政府回复强调广告风化破旧、影响美观,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的实际状况以及清除行为的合理性。同时,对于经营主体关心的广告牌能否重新设置、如何设置、是否选择性执法等关键问题,政府也避而不谈。这种回复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导致反复投诉。这反映出基层政府在处理问题时,缺乏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没有将法治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
值班编辑:傅蓝天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