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瘦脸”肉毒素 3名男子分别获刑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文溪、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医疗美容的需求日益旺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美容院销售肉毒素。4月28日,记者从芦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样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被告人陈某明、罗某豪、刘某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中陈某明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罗某豪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3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并对扣押的犯罪工具、查获的肉毒素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陈某明通过参加各地美博会以添加微信方式认识了同案人魏某(另案处理)、罗某豪,并逐渐建立肉毒素供货合作关系。陈某明在无销售肉毒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与魏某、罗某豪沟通肉毒素相关细节,以单价113-115元不等的价格向二人定购肉毒素,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售卖给他人,销售额达58.万余元。刘某从陈某明、“小菲菲”等上线处购买肉毒素,并通过与当地的美容院合作,将肉毒素销售至萍乡城区、芦溪县、上栗县、湘东区等地,销售额共计4.4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从陈某明住处查获肉毒素949支(从上线魏某处购买);从刘某租住处查获肉毒素17支。
经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告人销售的“肉毒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药品定义的情形,属于药品;涉案人员无相关经营资质、涉案药品无正规购进渠道,该经营行为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该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同时,应看准所采购药品是否具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商家销售未获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值班编辑:傅蓝天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朱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