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勿为小利所驱 沦为电诈“工具人”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日,郑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在上饶市广信区办理三张电话卡,在上饶市广信区某路口将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获利350元人民币。2023年2月期间,郑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共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帮助,获利1500元。经查,上述六张银行卡进账资金流水共计3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郑某某提供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且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郑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且郑某某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确有悔改表现,为彰显司法温度,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法官寄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屡禁不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尤为突出。许多务工人员、在校学生出于“赚外快”的目的被蛊惑利用、误入歧途,向不法分子提供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等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重要卡证,成为了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人”。更有甚者,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导致自己站到了被告席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一旦违法法律的规定,不但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受到不法分子的觊觎,还会轻则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身陷囹圄,断送前途。希望大家都能以案为戒,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事业观,莫为了贪图小利而令人生的美好岁月蒙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班编辑:范晶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