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发布5起涉劳动、社保领域行政典型案例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    制作:  江南小编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刘煜东、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12月18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涉劳动、社保领域行政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诉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

  朱某于2020年9月10日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社保费用。2022年5月19日晚上,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里出发前往公司检查消防警报问题,路途中电动车撞到地面地桩,导致朱某受伤。朱某受伤后,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递交了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并申请工伤认定,朱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之后某社保服务中心向朱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未支付朱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某社保服务中心作出《告知书》,告知朱某和用人单位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不予支付朱某工伤医疗费。朱某对此《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和用人单位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二:某鞋厂诉某县人民政府、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2019年2月,彭某进入在某鞋厂工作,岗位为电车位踩电车。2020年3月19日上午上班时,彭某在将鞋厂鞋筐拿到鞋厂外面水沟清洗时,突发疾病死亡。第三人颜某(系彭某丈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认定彭某与某鞋厂劳动关系成立。某鞋厂不服,向莲花法院提起诉讼。经莲花法院一审及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彭某与某鞋厂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关系。之后第三人颜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经某人社局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彭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亡。某鞋厂不服,向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某鞋厂行政复议诉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某鞋厂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多次组织调解和开展释法工作,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某服装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

  王某系某服装公司职工,岗位为车间车工。2021年10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该公司车间工作时,王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跟车间师傅请假后回家休息。当日下午6时左右,王某被家人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0月25日,王某的丈夫周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县人社局认为王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服装加工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工作,并判决撤销了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四:刘某诉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纠纷案

  2013年3月,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9年8月5日,刘某在工作中被火烧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而后退出劳动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自刘某入职以来,第三人某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为此,刘某向被告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邮寄《社会保险费征缴申请书》,申请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法为刘某向第三人某公司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收到该份《社会保险费收缴申请书》后,一直未为刘某向某公司征收相关社会保险费,也未向刘某反馈情况。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在协调后,依法判决被告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职责,督促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征收了案涉社会保险费。

  案例五:周某诉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纠纷案

  周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单位,从事服务岗工作。2021年10月31日,某单位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周某工作期间,某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向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邮寄了《投诉书》,请求为其向某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收到该《投诉书》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多元调处机制推动下,最终周某的社保费用顺利补缴完毕。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范俊杰

  值班编委: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