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童游乐场玩耍时受伤 伤者家属获赔7万元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 制作: 江南小编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易瓒、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芦溪一名3岁幼童小吴(化名)在当地一儿童游乐场玩耍时不慎受伤。11月15日,记者从芦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圆满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在执行威慑下,游乐场方主动履行了7万元赔偿款,伤者小吴家属自愿放弃剩余3000元。
去年2月,3岁的小吴在刘某经营的芦溪某游乐场独自游玩脚动车时,因脚动车车轮脆弱发生侧翻,导致左侧肱骨髁上骨折。之后,家属带小吴辗转多个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吴家属与游乐场负责人私下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脚动车车轮存在安全隐患,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各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小吴家属让儿童独自游玩脚动车,疏于照看,承担20%的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芦溪县某游乐场赔偿小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法官提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乐场负责人作为游乐设施及场所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时,负责人应当负有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3岁的小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属疏于照看,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受伤。在此提醒各位家属,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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