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帮问|未收的新房该交物业费吗?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    制作:  江南小编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兰春、全媒体记者范晶报道:近日,南昌市民陈女士多了一桩烦心事:她在红谷滩区一楼盘购买的一套新房,因渗水而没有收房,现在渗水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却被告知要从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房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为此和物业公司“杠上了”。

这并非个案。有的市民购买的新房未收房,一直空置被要求缴纳物业费;有的市民购买的新房未收房,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过程中也被要求缴纳物业费。近日,记者围绕未收房,业主该不该交物业费?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毅。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新房未收房,一直空置要不要交物业费?这是很多业主经常问的热点问题。”曾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早前,南昌一基层法院曾判决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该案业主无故不收房,认为自己未享物业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费,遭物业公司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收的新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可不交物业费

曾毅表示,对于一些业主购买的新房还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过程中被要求缴纳物业费,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导致没有收房,业主则不需要交物业费,维修过程中的物业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早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因新房出现大面积漏水拒收房,不料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缴物业费的案件。该院认为,物业公司主张涉案房屋自开发商通知收楼之日即视为已交付使用,理据不足。同时,涉案房屋业主验房时确实存在大面积漏水事实,故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不予支持。

曾毅建议,业主验收新房时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属于一般质量瑕疵的,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可以拒绝收房。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郭宁

值班编委: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