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出新规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    制作:  江南小编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文/ 皮婉婷、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

  4月6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4月20日起施行,适用于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在补偿安置有关标准方面,被征收人可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不过,也鼓励被征收人在选择上述三种补偿安置方式外,选择房票安置。

  ▲农业户籍在册人口方可核定

  辖区政府应当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依据,严格核定户籍在册人口。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在2014年4月1日前(如成建制改为非农业人口的,按实际成建制改为非农业人口时间为准,下同)是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农业户籍,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户籍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方可核定为户籍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多种补偿安置方式

  据了解,被征收人可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到,鼓励被征收人在选择上述补偿安置方式外,选择房票安置。具体如下:

  * 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基准价(建安成本价加土地价,下同)进行货币补偿或选择实物安置,可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比例;南昌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被征收房屋350平方米以内部分提倡选择一套房屋进行实物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并按时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外增加不超过10%的补助和10%的奖励,具体补助、奖励办法和计发标准由辖区政府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

  * 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按时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外增加不超过5%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计发标准由辖区政府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 其他建筑物的补偿

  简易结构、棚架结构(含钢棚)等结构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实物安置,均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不予补偿。经辖区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物安置房屋按“就近靠档”原则安置

  《指导意见》提到,选择实物安置房屋应当严格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因房屋户型设计等原因,造成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结算:

  * 被征收人(按户籍在册每户计算)是本村在册户籍且被征收房屋系其唯一一处住房,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以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足至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就近靠档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超出3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

  * 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按结构、面积补足差价。

  *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的补偿安置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期房实物安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每人每月300元

  据了解,期房实物安置临时安置补偿费要经辖区政府按人口核定有关规定组织认定后,按照户籍在册人口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对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起始时间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为准,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另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实物安置的,按照户籍在册人口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只进行一次性发放

  搬迁补助只进行一次性发放。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可实物安置)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总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在1000元的基础上另加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5元。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范俊杰

  值班编委:朱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