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患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如何报销?江西明确了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    制作:  江南小编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1月8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 “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实施新冠“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对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及门诊费用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截至2023年1月6日,全省医保基金支持疫情防控共紧急预拨资金总额11.9亿元,全力支持我省县级及以上承担新冠确诊病例救治工作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切实减轻其资金垫支压力。

  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

  据介绍,我省对新冠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施延续保障,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我省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

  对新冠患者需求用药实施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文件要求,全省各统筹区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傅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