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女子姓名被人冒用当“老总” 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

来源:  :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0年05月07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通讯员吴凡云、涂克洪、王奇报道:随着信息网络化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存、保密及保管好,尤为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窃取他人身份信息或冒充他人签名,规避法律规定,获取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及物质上的伤害及损失。同时,也对构建诚实守信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易敏(化名,女)不是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的工商挡案显示,该公司曾于2009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东为第三人吕强(化名,南昌人)和原告易敏。工商档案中显示被告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处有原告“易敏”的签名。后由于原告的单位欲给予其股权,原告才发现自己已是该被告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且该被告公司于2015年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工商部门列为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以其从未与第三人吕强合伙开过该被告公司,也不认识吕强此人,更未在工商部门对以上其“易敏”的签名为由,诉讼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不是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对上述工商档案中显示其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以上“易敏”署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庭审中,原告易敏还表述其身份证曾入职其他公司时,提供过身份证,另表示其未实际参与过该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在该公司获取任何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设立被告公司申请材料中的原告“易敏”签名并非易敏本人书写,结合原告易敏的陈述,对原告易敏主张其身份被人冒用注册了该被告公司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故应当认定原告易敏并非该被告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原告易敏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该被告公司及第三人吕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据此,依照有关法律条文,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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