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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黑心钱’必须重惩重罚” 江西省检察机关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2021年04月14日 18:27 来源: 江南都市网 编辑:叶伟

   江南都市报讯  通讯员胡文星、刘承烺报道: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具体情形。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赚‘黑心钱’必须重惩重罚,做实不敢犯、促进不能犯。”《民法典》的实施,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近年来,江西检察机关深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重点办理网络餐饮、饮用水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保健品等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加大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自2019年9月专项行动开始至2021年2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案件线索2155件,立案2151件,依法发出诉前行政检察建议1911件。
   江西省检察机关在探索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过程中,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凝聚惩罚性赔偿案件办理合力。根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意见,对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相关机关和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20年3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米业经营部等公司生产、销售大米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依法公告后,对五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请五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公开告知公众停止食用并召回,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12月24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某粮油加工厂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
   江西省检察机关探索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制裁、威慑、教育和预防功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