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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路政总队“五统一” 规范大件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

2021年04月09日 17:02 来源: 江南都市网 编辑:叶伟

    江南都市报讯  通讯员贾丙海摄影报道:众所周知,处罚对象是否适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是界定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的主要关键点。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对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查处,是对大件运输超限运输行为实施“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近日,针对执法实践中的一些疑惑和问题,省路政总队及时回应基层呼声,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全面推行“五统一”,着力强化、系统规范大件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


    一是统一处罚对象。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当事人,到底是谁?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对象应该是车主、驾驶人员,还是申报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心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疑惑,执法时的底气就略显不足。针对这个问题,省路政总队统一明确:一般情况下,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应将申报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认定为行政处罚对象;经调查,确有证据证明属车主、驾驶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超限运输的,应据实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是统一情节认定。对于具有“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按违法超限运输的相应罚则给予处罚,这一点已基本被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理解和掌握。可是,在涉及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违法情节认定上,执法人员中却存在几种不同的认知,在实践操作上就有不同的做法,导致执法结果差别很大,容易引发争议,亟待统一规范、化解疑惑。在深入研究、反复推演,并向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国内知名专家充分咨询后,省路政总队统一明确:先将违法车辆车型与法定车型标准比对,再将车货实际总质量与对应车型承载限定标准比对,即可得出违法超限的具体重量,并据此认定违法情节。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各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其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也分别散见于《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准确规范适用法律条款,广大基层执法人员需求强烈。省路政总队及时回应基层呼声,编制了《超限运输常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参考对照表》,针对10种常见违法行为,统一明确了常用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此外,还针对存在外廓尺寸超限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违法车辆,统一明确适用“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
   四是统一执法程序。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事后非现场执法,是新时期治超工作科技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举措,尚属执法领域的新事物,需要执法人员精准把握和熟练运用相关执法程序,而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就成了广大执法人员迫切需要。针对这一需求,省路政总队统一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程序,强调非现场执法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实施执法公示、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此外,还明确提出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时应书面提出、写明要求、签字确认,为执法人员的规范实施提供了遵循,切实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等合法益。
   五是统一案卷制作。执法文书是执法行为的有效载体,执法案卷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在基层执法实践中,随着大件运输非现场执法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执法案卷文书使用不严谨、文书填写不规范、材料归档不及时等现象也日益增多,案卷制作工作亟需规范。对此,省路政总队明确了统一的案卷评查标准,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定使用程序、文书填写规范、省厅文书格式、案号编制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做到案结卷成、归档及时。同时,强调各支队要强化执法指导工作,不定期抽查案件办理、归档情况,第一时间解决非现场执法中的各种复杂、突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