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岗不配合疫情登记检查 赣州南康法院远程视频审结一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来源:  : 江南都市报     |    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报讯  通讯员黄春新、曾宪伟 全媒体记者叶伟摄影报道:3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法院采取“云开庭”模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飞有期徒刑十个月。据了解,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依据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对辖区住宅小区、居民区、农村道路等处采取临时封闭管控措施,并设置卡点,卡点工作人员由街道干部、社区干部、区派干部及村居自愿者组成。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飞驾驶小轿车路经南康区逸夫小学东校区疫情管控卡点出口时,发现该处有两辆车在停车登记,邓某飞趁入口处工作人员瞭望入口车辆时,直接驾驶车辆逆行从卡点的入口处驶出。在该处卡点负责值守的志愿者杨某华发现后,立即上前示意邓某飞停车配合登记检查,邓某飞发现后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加油门驾驶车辆右拐驶离现场,导致杨某华倒地受伤。邓某飞回到家中后,因心生悔意而返回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华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飞与被害人杨某华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某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飞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手段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邓某飞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悔罪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邓某飞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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