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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获判

2019年12月31日 09:36 来源: 江南都市报 编辑:叶伟

   江南都市报讯  通讯员刘雪华报道:近日,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被告人涂某系靖安县某驾校教练,为了让学员王某某顺利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在收取王某某人民币2350元后,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4月23日安排蒋某携带王某某的身份证参加并通过科目一、二、三考试。2018年4月27日涂某安排蒋某携带王某某的身份证参加科目四考试过程中被发现。被告人涂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官提醒:组织考试作弊罪是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在国家考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考试作弊者触犯刑法,切勿以身试法。广大考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参与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