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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警方从监狱带走一名惯犯接受审判

2019年03月20日 09:53 来源: 江南都市报 编辑:江南小编5

江南都市报讯 徐晓霞 李红艳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2018年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电器员工宿舍二楼,发现被害人付某房门未锁,且房中无人之际,盗得房间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双肩背包一个以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余元)等财物。被盗物品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3元;该双肩休闲背包价值人民币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于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因本案民警于2019年1月22日将被告人薛某从江西省洪都监狱换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5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薛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