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江西国内国外房产教育旅游美食汽车体育房产旅游
您当前的位置 : 江南都市网 >> 法治江西 >> 法院

南昌一考场有人请代考 考生和替考者均获刑

2018年12月24日 17:36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江南小编5

    
      江南都市报讯 李益庆 刘国华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为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便请人替考,结果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24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该案,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考生和替考者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0月24日上午,肖某玉通过电话约请肖某代替其参加江西省2018年成人高考招生统一考试,肖某表示同意。同年10月27日9时许,肖某持肖某玉事先提供给其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设在南昌市二中(苏圃路校区)的171考场,以肖某玉的身份在该考场17号座位参加当天上午的成人高考语文考试。开考后,考场监考老师在查验考生身份证时,发现肖某与考生身份证照片长相不像,遂向巡考人员反映,后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肖某传唤到案。
    同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玉主动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公园派出所投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被告人肖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其二人共同预谋并积极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