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全媒体记者任德志报道: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并予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如果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