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江西国内国外房产教育旅游美食汽车体育房产旅游
您当前的位置 : 江南都市网 >> 法治江西 >> 法院

父亲去世 南昌一母亲与儿女对簿公堂分配拆迁款

2018年11月14日 16:01 来源 编辑:江南小编5

       江南都市报讯  吴凡云  陈长权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位年过八旬的母亲,一生生下六个儿女,积攒下两套拆迁房。在其中一个儿子英年早逝不久,丈夫又不幸离世,为了两套拆迁房的分配,老母亲将五个儿女及两个孙子、孙女告上法庭对簿公堂,最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了却了耄耋老人的一桩心事。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决两套拆迁房由原告胡琼继承所有,由胡琼补偿其儿子李根、李林、李强各自应继承房屋份额补偿款174988.12元,补偿孙子李俊、孙女李丹各自应继承房屋份额补偿款87494.06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长生(化名)与胡琼(化名,女,84岁)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李根(化名,66岁)、李林(化名,62岁)、李强(化名,53岁)、李洋(已过世)四个儿子及李花(化名,58岁)、李银(化名,56岁)两个女儿。李洋生前生育被告李俊(化名,35岁)、李丹(化名,32岁)。李长生于2015年12月15日死亡,其儿子李洋于2015年8月30日死亡。

    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的一套房屋系李长生与胡琼夫妻共同建造,登记在李长生名下。2012年,南昌市政府对西湖区利字街进行棚户区改造。2012年8月13日、2014年4月15日,李长生与拆迁办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两份,获得安置房屋两套。原、被告就继承分割上述房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解决。

    法院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继承人李长生生前在邻居唐某、胡某、刘某的见证下,由孙子李俊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李长生,我今年87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已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3栋1单元9楼904室、4栋1单元3楼303室房产是我的财产,其中3栋1单元9楼904室121.12平方米的房产由四个儿子李根、杨洋(李俊代)、李林、李强继承此房产;4栋1单元3楼303室73.36平方米的房产由爱人胡琼继承此房产。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李长生,见证人唐某、胡某、刘某及遗嘱执行人胡琼、李根、李林、李强在该遗嘱上签名或捺手印,李俊作为李洋的代表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捺手印。

    法院还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两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坐落于西湖区朝阳洲某小区3#楼1单元904室房屋总价值为1399905元,坐落于西湖区朝阳洲北路448号某小区4#楼1单元303室房屋总价值为803512元。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坐落于西湖区利字街的房屋虽登记在李长生名下,但系李长生与胡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依法属李长生与原告胡琼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坐落于西湖区朝阳洲的3#楼1单元904室、4#楼1单元303室房屋两套,该两套安置房屋依法属李长生与胡琼共同所有,每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事纠纷,母亲与子女就过世的父亲留下的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闹到法院。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李长生所立遗嘱的效力。如果遗嘱有效,则按遗嘱的意思办理;如果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该份遗嘱有三名无利害关系的邻居作为见证,且几位兄弟姐妹均到场或派代表参加,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