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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首例由监察委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23日 09:55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江南小编5

 

  江南都市报讯  万明之 周璇 全媒体记者叶伟报道:10月17日,南昌县法院对南昌市首例由监察委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根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林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三被告人已退缴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聂某根非法所得人民币84440元。

  经南昌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时任南昌县某乡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聂某根与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聂某文、村委会报账员的被告人郑某林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了孤儿基本生活费人民币175400元。2014年,被告人聂某根、聂某文、郑某林通过虚报常住人口,共同骗取保洁员误工补贴人民币57262元。2014年,三被告人还以村民场面硬化工程的名义,申领、私分信用村建设资金36000元。2013年,被告人聂某根、聂某文、郑某林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设修建小学围墙、仓库维修等工程项目开支的方式,侵吞村集体资金人民币96000元,并私分。2015年至2018年,在南昌县某村水田承包过程中,被告人聂某根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聂某财、聂某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根、聂某文、郑某林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2686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聂某根、聂某文、郑某林利用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集体财产9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聂某根在担任南昌县乡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收受他人人民币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民受贿罪。考虑三被告人贪污孤儿救助金、退缴非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刑事判决。

  据了解,本案系南昌市首例由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