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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12月1日实施

2018年10月19日 10:33 来源 编辑:江南小编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汪清林

  日前,《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为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填补了我省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空白。明确了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职责,对提高家庭成员素养,保障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悉,我省也是在全国第四个推出家庭教育法规的省份。

  10月18日,省妇联首次公布《条例》全文,并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家庭实施

  不能陪在孩子身边也要有家庭教育

  《条例》首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含义,即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的教育、引导和影响。

  《条例》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禁毒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场所。

  《条例》要求,家长及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体罚、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与学校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状况等相关信息;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不得因离异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现在离异家庭比例不少,为此,《条例》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力。

  《条例》提出,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应当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

  以后小孩受到家暴公安机关将介入

  《条例》明确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和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其中包括: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死亡、失踪、病重、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政府推动

  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公益性家教指导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师范院校等教师教育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关爱保护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家庭、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指导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组织活动

  《条例》要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并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学前教育的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和两次亲子实践活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和一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社会参与

  办结婚证应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条例》指出,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等,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婚姻登记机构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应当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妇幼保健院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0-3岁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家庭教育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捐赠,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不得唆使、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从事家教服务将受罚

  《条例》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存在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的;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唆使、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将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链接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

  (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勤劳奋斗精神;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西地方特色文化;

  (五)安全常识、法律和科普知识;

  (六)身心健康、行为习惯、生活技能; (七)其他有益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