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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检察院监督危害食品安全案

2018年08月14日 09:06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江南小编5

   
       江南都市报讯 聂晨 全媒体记者张凌报道:近日,由大余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一审宣判,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王某某在生产经营传统食品黄元米果期间,为增强黄元米果韧性,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硼砂,被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检查发现,两次检测出的硼砂含量分别为414.5mg/kg、340mg/kg。检察院在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时发现此案线索,遂启动监督程序,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案至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