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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罚款追责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6-02-02 16:50 来源: 江南都市报 阅读量:1

“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已不符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近日,进贤县下埠集镇查获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涉案人员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受到县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的应有惩处,案件的发生为该镇群众敲响了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电网猎捕谋口腹,法网恢恢终被查

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下埠集镇新建村委会新建村骆路湖旁架设电网,企图猎捕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经查,当前正值禁猎管控期间,且其使用的电网属于明令禁止的禁猎工具,二人未办理任何狩猎证件,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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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照片)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旁证材料,充分固定了吴某某、张某某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法处罚:法律红线不可碰,惩戒教育双并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八章第三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吴某某及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元。

法律科普:这些“高压线”千万碰不得

大家可能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捕几只野物自己吃不算大事”,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严格规定,以下行为均涉嫌违法:

当前禁猎管控期间,无论在何处猎捕野生动物,无论数量多少、用途为何,均属违法;

使用电网、天网、地笼、铁夹、毒饵、弹弓等禁猎工具猎捕,即使未捕获到野生动物,也已构成违法;

未依法办理狩猎证,擅自开展狩猎活动,哪怕猎捕的是常见野生动物,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情节较轻的可处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

在此,下埠集镇呼吁广大群众:摒弃“野味滋补”“猎奇尝鲜”的错误观念,自觉抵制非法猎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明确当前全镇区域内严禁非法捕猎的要求。若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让野生动物在我镇辖区内安全栖息。(魏淑敏)

编辑:傅蓝天

值班主任:

编委:邹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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